贵州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核定方式
时间:2024-05-2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指标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相关要求执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业绩无年限考核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市政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包括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跨省变更等),所需的个人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板块应当为 B 级(包括省外业绩),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应显示个人在该业绩中所起作用)2 个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在贵州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审查合格的项目,数据等级为 C 级的工程项目认定为有效业绩)。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市政类以外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包括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跨省变更等),所需的个人业绩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有相应数据的,业绩技术指标板块应当为 B 级(包括省外业绩),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应显示个人在该业绩中所起作用)2 个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
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中相应板块数据等级为 C、D 级的工程项目,用于相关业务时需由申报企业向工程项目业绩所在地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或由资质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相关负责人变更的,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评审)合格 的相关材料为准。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绩核定要求
建筑业企业业绩指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类别、对应等级执行。涉及新办、增项业务相关类别资质的企业,企业业绩不作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作考核。
(一)企业业绩。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所需的企业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指标应当为 B 级;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应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省外业绩上述板块应达到 A 级)。
(二)个人业绩。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所需的个人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指标应当为 B 级;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应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省外业绩上述板块应达到 A 级)
(三)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别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水利、公路、水运、铁路、通信、民航等除外),应当及时按要求录入、展示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及时录入、展示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上述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用于相关业务时需由申报企业向工程项目业绩所在地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外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或由资质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0851-85360281(建筑业)
0851-85360885(勘察设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核定方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细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业绩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业绩核定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指标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相关要求执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业绩无年限考核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市政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包括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跨省变更等),所需的个人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板块应当为 B 级(包括省外业绩),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应显示个人在该业绩中所起作用)2 个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在贵州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审查合格的项目,数据等级为 C 级的工程项目认定为有效业绩)。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市政类以外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包括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跨省变更等),所需的个人业绩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有相应数据的,业绩技术指标板块应当为 B 级(包括省外业绩),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应显示个人在该业绩中所起作用)2 个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
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中相应板块数据等级为 C、D 级的工程项目,用于相关业务时需由申报企业向工程项目业绩所在地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或由资质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相关负责人变更的,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评审)合格 的相关材料为准。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绩核定要求
建筑业企业业绩指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类别、对应等级执行。涉及新办、增项业务相关类别资质的企业,企业业绩不作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作考核。
(一)企业业绩。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所需的企业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指标应当为 B 级;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应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省外业绩上述板块应达到 A 级)。
(二)个人业绩。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所需的个人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指标应当为 B 级;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 B 级要求,则业绩信息应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 B 级数据要求(省外业绩上述板块应达到 A 级)
(三)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别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水利、公路、水运、铁路、通信、民航等除外),应当及时按要求录入、展示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及时录入、展示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上述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用于相关业务时需由申报企业向工程项目业绩所在地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外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或由资质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0851-85360281(建筑业)
0851-85360885(勘察设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