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
时间:2023-10-3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在现行权限范围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资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上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四、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企业资质(备案)、预拌混泥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程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五、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延续信息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 号)、《关于延长备案制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对现行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的,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法律法规对延续申请的要求。其中,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各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在现行权限范围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资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上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四、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企业资质(备案)、预拌混泥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程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五、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延续信息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 号)、《关于延长备案制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7日